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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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AMILTONAARONPETER選任辯護人白乃云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HAMILTONAARONPETER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子千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