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53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建築改良物部分之「基地坐落」欄中,關於○○○區○○段○○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區○○段○○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