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筱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108年度執字第5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筱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筱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李筱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30日晚上│││││11時52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46號│毒偵字第1018、17│毒偵字第1018、17││││71號(聲請書漏載│71號(聲請書漏載││││107年度毒偵字第1│107年度毒偵字第1││││771號)│7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107年度中簡字│107年度中簡字││事實審││第1741號│第1320號│第1320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5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107年度中簡字│107年度中簡字││判決││第1741號│第1320號│第1320號││├────┼────────┼────────┼────────┤││判決│107年9月26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499號│執字第16724號│執字第16724號│││(編號1至3定應執│(編號1至3定應執│(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行有期徒刑11月)│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71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事實審││第3058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判決││第3058號││││├────┼────────┼────────┼────────┤││判決│108年4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