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1、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協商不成立後,有無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是否有繼續還款?聲請人該收入均用於何處?且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3、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之配偶 鄭氏 邊疆每月之收入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影本。以及配偶鄭氏邊疆之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聲請人及配偶鄭氏邊疆之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2年補摺日之數額)。
4、根據聲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債權人清冊」中陳報債務總金額為「2,513,217元」,但實際計算之結果為「2,211,688元」。又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顯示之債務總金額為「1,700,112元」。聲請人應陳報「真正確定」之「債務總金額數額」並應提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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