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A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被告 黃涂玉英黃善福 之承受訴訟人)
黃信潮 (黃善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信欽 (黃善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信寰 (黃善福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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