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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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明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明輝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明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至三,如附表一至三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已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故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等件附卷可稽。
㈡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
之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1、3至8、附表三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存卷可參。
㈢綜此,本院就如附表一至三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既不得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刑期之總和;尚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1年4月又15日)。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如附表一至三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附表一:
┌─┬─┬────┬────┬────────┬───────────┬───────────┬────┐│編│罪│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前經定應││號│名│││├──────┬────┼──────┬────┤執行刑│││││││法院及案號│日期│法院及案號│日期││├─┼─┼────┼────┼────────┼──────┼────┼──────┼────┼────┤│1│竊│有期徒刑│95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96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96年11月││││盜│3月15日│25日│檢察署96年度偵字│法院96年度易│19日│法院96年度易│15日│││││││第8876號│字第2062號││字第2062號│││├─┼─┼────┼────┼────────┼──────┼────┼──────┼────┼────┤│2│連│有期徒刑│95年1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附表一編│││續│7月│2日、95│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號2至5│││竊││年5月22│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附表二│││盜││日││││││編號3至│├─┼─┼────┼────┼────────┼──────┼────┼──────┼────┤至8、附││3│竊│有期徒刑│96年5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表三編號│││盜│10月│15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1至10部││││││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分前經本│├─┼─┼────┼────┼────────┼──────┼────┼──────┼────┤院103年││4│竊│有期徒刑│96年7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度易字第│││盜│9月│9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468號判││││││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決定應執│├─┼─┼────┼────┼────────┼──────┼────┼──────┼────┤行刑為有││5│竊│有期徒刑│96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期徒刑5│││盜│9月│26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年6月確││││││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定│└─┴─┴────┴────┴────────┴──────┴────┴──────┴────┴────┘附表二:
┌─┬─┬────┬────┬────────┬───────────┬───────────┬────┐│編│罪│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前經定應││號│名│││├──────┬────┼──────┬────┤執行刑│││││││法院及案號│日期│法院及案號│日期││├─┼─┼────┼────┼────────┼──────┼────┼──────┼────┼────┤│1│竊│有期徒刑│98年1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98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98年5月│附表二編│││盜│7月│17日│檢察署98年度偵字│法院98年度易│20日│法院98年度易│19日│號1至2││││││第3365號│字第473號││字第473號││部分前經│├─┼─┼────┼────┼────────┼──────┼────┼──────┼────┤本院98年││2│竊│有期徒刑│97年7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98年7月│臺灣新北地方│98年7月│度聲字第│││盜│4月│9日至98│檢察署98年度偵字│法院98年度簡│30日│法院98年度簡│30日│4336號裁│││││年1月17│第5805號│上字第618號││上字第618號││定應執行│││││日間某時││││││刑為有期│││││許││││││徒刑9月│││││││││││確定│├─┼─┼────┼────┼────────┼──────┼────┼──────┼────┼────┤│3│竊│有期徒刑│96年12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附表一編│││盜│7月│20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號2至5││││││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附表二│├─┼─┼────┼────┼────────┼──────┼────┼──────┼────┤編號3至││4│竊│有期徒刑│96年12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至8、附│││盜│10月│27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表三編號││││││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1至10部│├─┼─┼────┼────┼────────┼──────┼────┼──────┼────┤分前經本││5│竊│有期徒刑│97年1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院103年│││盜│9月│4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度易字第││││││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468號判│├─┼─┼────┼────┼────────┼──────┼────┼──────┼────┤決定應執││6│竊│有期徒刑│97年9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行刑為有│││盜│9月│23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期徒刑5││││││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年6月確│├─┼─┼────┼────┼────────┼──────┼────┼──────┼────┤定││7│竊│有期徒刑│97年10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盜│9月│27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8│竊│有期徒刑│98年1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盜│10月│7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附表三:
┌─┬─┬────┬────┬────────┬───────────┬───────────┬────┐│編│罪│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前經定應││號│名│││├──────┬────┼──────┬────┤執行刑│││││││法院及案號│日期│法院及案號│日期││├─┼─┼────┼────┼────────┼──────┼────┼──────┼────┼────┤│1│竊│有期徒刑│98年9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附表一編│││盜│9月│18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號2至5││││││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附表二│├─┼─┼────┼────┼────────┼──────┼────┼──────┼────┤編號3至││2│竊│有期徒刑│98年11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至8、附│││盜│10月│19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表三編號││││││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1至10部│├─┼─┼────┼────┼────────┼──────┼────┼──────┼────┤分前經本││3│竊│有期徒刑│98年12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院103年│││盜│9月│6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度易字第││││││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468號判│├─┼─┼────┼────┼────────┼──────┼────┼──────┼────┤決定應執││4│竊│有期徒刑│100年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行刑為有│││盜│8月│月1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期徒刑5││││││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年6月確│├─┼─┼────┼────┼────────┼──────┼────┼──────┼────┤定││5│竊│有期徒刑│101年7│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盜│9月│月16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6│竊│有期徒刑│102年5│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盜│8月│月15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7│竊│有期徒刑│102年5│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盜│8月│月24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8│竊│有期徒刑│102年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盜│9月│月3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9│竊│有期徒刑│103年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盜│8月│月1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10│竊│有期徒刑│103年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臺灣新北地方│103年6││││盜│8月│月4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4日│法院103年度│月30日│││││││字第9843號│易字第468號││易字第468號│││├─┼─┼────┼────┼────────┼──────┼────┼──────┼────┼────┤│11│竊│有期徒刑│101年8│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8│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0│附表三編│││盜│8月│月24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29日│法院103年度│月1日│號11至13││││││字第13260號│審易字第2321││審易字第2321││部分前經│││││││號││號││本院103│├─┼─┼────┼────┼────────┼──────┼────┼──────┼────┤年度審易││12│竊│有期徒刑│101年1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8│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0│字第2321│││盜│8月│月4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29日│法院103年度│月1日│號判決定││││││字第13260號│審易字第2321││審易字第2321││應執行刑│││││││號││號││為有期徒│├─┼─┼────┼────┼────────┼──────┼────┼──────┼────┤刑1年8││13│竊│有期徒刑│102年5│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3年8│臺灣新北地方│103年10│月確定│││盜│8月│月31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29日│法院103年度│月1日│││││││字第13260號│審易字第2321││審易字第2321│││││││││號││號│││├─┼─┼────┼────┼────────┼──────┼────┼──────┼────┼────┤│14│竊│有期徒刑│101年8│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4年1│臺灣新北地方│104年2│附表三編│││盜│8月│月3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9日│法院103年度│月9日│號14至19││││││字第17306號│審易字第4298││審易字第4298││部分前經│││││││號││號││本院103│├─┼─┼────┼────┼────────┼──────┼────┼──────┼────┤年度審易││15│竊│有期徒刑│101年9│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4年1│臺灣新北地方│104年2│字第4298│││盜│8月│月11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9日│法院103年度│月9日│號判決定││││││字第17306號│審易字第4298││審易字第4298││應執行刑│││││││號││號││為有期徒│├─┼─┼────┼────┼────────┼──────┼────┼──────┼────┤刑3年2││16│竊│有期徒刑│101年1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4年1│臺灣新北地方│104年2│月確定│││盜│8月│月19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9日│法院103年度│月9日│││││││字第17306號│審易字第4298││審易字第4298│││││││││號││號│││├─┼─┼────┼────┼────────┼──────┼────┼──────┼────┤││17│竊│有期徒刑│102年9│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4年1│臺灣新北地方│104年2││││盜│8月│月5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9日│法院103年度│月9日│││││││字第17306號│審易字第4298││審易字第4298│││││││││號││號│││├─┼─┼────┼────┼────────┼──────┼────┼──────┼────┤││18│竊│有期徒刑│102年1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4年1│臺灣新北地方│104年2││││盜│7月│月9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9日│法院103年度│月9日│││││││字第17306號│審易字第4298││審易字第4298│││││││││號││號│││├─┼─┼────┼────┼────────┼──────┼────┼──────┼────┤││19│竊│有期徒刑│102年9│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104年1│臺灣新北地方│104年2││││盜│7月│月10日│檢察署103年度偵│法院103年度│月9日│法院103年度│月9日│││││││字第17306號│審易字第4298││審易字第4298│││││││││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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