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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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許錦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明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再微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劉承翰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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