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2號債權人 張靜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所提服務證明書無從認定係非自願離職,資遣費試算表所列勞動契約終止日與服務證明書有異,所列核准退休時之平均工資52,354元無從核對,特休天數亦無從確認,且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公司對於請求數額並未達成共識,存有爭議,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