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交簡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銘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晚上7時27分」應更正為「晚上7時29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酒後駕車帶保管車輛」應更正為「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爰審酌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開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被告仍置若罔聞,於酒後吐氣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7毫克而不能正常操控車輛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並肇生車禍事故,對公共往來行車安全已生實害,犯罪情節非輕。另考量其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7毫克之酒醉程度,本次為酒駕初犯,依其戶籍資料記載及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經商,經濟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006號被告陳俊銘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0鄰0000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銘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晚上6時至7時許,在嘉義市○區○○街鎮安宮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7時27分許,途經嘉義市○區○○○道與世賢路二段交岔路口處,因不勝酒力不慎與 黃鳳珠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為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對陳俊銘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7時48分許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MG/L)。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鳳珠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現場照片8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帶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檢察官呂雅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裕仁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