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宥宏 相對人 鄭明偉 即 鄭鰧明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江宥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鰧明分別於民國(下同)①94年1月24日、②94年8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600,000元、②6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鄭鰧明前因延滯還款,經本院96年度促字13544核發支付命令,並於96年7月21日確定在案,又債務人鄭鰧明於106年7月2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00000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王爺││863│99.93│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43│嘉義縣中│嘉義縣中│三層、鋼│45.1│45.1│45.1│││13│陽台│9.│平│全部│││││埔鄉富收│埔鄉王爺│筋混凝土│0│0│0│││5.││98│方││││││村興化廍│段863地│造、住家││││││30│││公││││││23鄰52之│號│用│││││││││尺││││││24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