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78號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96年度訴字第35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父親,本案被告經警查問後,自宜蘭返回台北縣投案,應無逃亡之虞。又被告雙親無法工作,家中經濟狀況不佳,亟賴被告返家照顧,懇請鈞院准許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縱認被告無逃亡之虞,其上項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聲請人前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且被告之親人若符合社會救助申請條件,亦可由相關主管機構介入安置與扶助,無須被告親力為之,故以此為由聲請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5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