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朱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期未繳清金額在陸萬元以下者,以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在陸萬零壹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在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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