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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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56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張瀚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貳佰柒拾叁元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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