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56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吳沁力 即 吳建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佰陸拾貳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