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813號聲請人乙0000000
zona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潘昭仙 律師
周振鋒 律師 林曉瑩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相對人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授權契約爭議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於假處分所準用之(同法第533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商標授權契約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今尚未起訴乙情,有卷附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1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0至28頁),故債務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