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16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信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參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