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422號
上訴人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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