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422號
上訴人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