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豊彥債務人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川 債務人 李秉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及美元肆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捌點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3月9日邀
同債務人李國川、李秉璁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定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伍仟萬元整範圍內與債權人為授信往來。債務人李國川、李秉璁於民國101年3月9日簽訂保證書乙紙,連帶保證債務人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債務人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基於授信關係所產生之債務即因上開債務範圍所產生之損害賠償以新臺幣陸仟萬元整為限額,保證願與債務人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㈡債務人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7月3日申請
動撥新臺幣壹仟萬元,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日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並約定利息按債權人之貨幣市場90天期均價利率加碼年率0.875%計算(逾期時合計2.242%);另約定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新臺幣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債權人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訂之授信契約書乙份為憑。
㈢債務人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上開契約額度內,於
民國102年9月10日、102年10月11日、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24日、102年11月19日及102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以記帳方式進口(O/A)墊付款項六筆,合計美金伍拾伍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伍角捌分整,匯款金額扣除抵銷存於債權人保證金後,剩餘合計美金肆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捌元壹角整,均由債權人代為墊付,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匯款申請書、單據到達通知單可稽。並約定利息按債權人之6個月期SIBOR利率加碼年率0.9%,再除以0.9445計算;另約定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外幣債務時,應依「原訂外幣放款利率」、遲延日債權人「基準利率加年率2.5%」、遲延日債權人「外幣放款牌告利率」三者孰高為準(遲延日時利率最高者為6.25%),計付遲延利息,並加計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債權人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訂之授信契約書乙份為憑。
㈣詎債務人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月17日經
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新臺幣借款部份經抵銷存於債權人之存款以沖償部份借款本金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至民國102年12月30日之利息後,即未再依約攤還,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借款玖佰捌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242%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上述債務人等所積欠之各筆借款款項均依授信契約書條款規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即應連帶清償,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等迄未清償,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6152│弘勝製革廠│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242%│││5元│股份有限公│2月31日起││││││司、李秉璁│││││││、李國川││││├──┼──────┼─────┼──────┼─────┼──────┤│002│美元103586.6│弘勝製革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25%│││0元│股份有限公│9月10日起││││││司、李秉璁│││││││、李國川││││├──┼──────┼─────┼──────┼─────┼──────┤│003│美元105690.7│弘勝製革廠│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25%│││0元│股份有限公│0月11日起││││││司、李秉璁│││││││、李國川││││├──┼──────┼─────┼──────┼─────┼──────┤│004│美元190425.2│弘勝製革廠│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25%│││8元│股份有限公│0月16日起││││││司、李秉璁│││││││、李國川││││├──┼──────┼─────┼──────┼─────┼──────┤│005│美元53425.52│弘勝製革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25%│││元│股份有限公│月14日起││││││司、李秉璁│││││││、李國川││││└──┴──────┴─────┴──────┴─────┴──────┘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6152│弘勝製革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元│股份有限公│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司、李秉璁│││百分之十,逾期││││、李國川│││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美元103586.6│弘勝製革廠│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元│股份有限公│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司、李秉璁│││百分之十,逾期││││、李國川│││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美元105690.7│弘勝製革廠│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元│股份有限公│1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司、李秉璁│││百分之十,逾期││││、李國川│││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美元190425.2│弘勝製革廠│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元│股份有限公│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司、李秉璁│││百分之十,逾期││││、李國川│││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美元53425.52│弘勝製革廠│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股份有限公│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司、李秉璁│││百分之十,逾期││││、李國川│││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