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0號抗告人 蘇靜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林綉鏈 間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007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提出抗告理由狀,該理由狀內應記載:1.關係人。2.原裁定及對於該裁定抗告之陳述。3.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