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德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德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洪德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5月2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依108年2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得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與本案,皆係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罪質相同,又被告於104年5月26日執行完畢後,於109年4月26日再犯本案,尚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另就該罪最低本刑加重部分,亦核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甚久,且被告有公共危險罪之前科,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被告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駕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41毫克,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品行、素行、智識程度、領有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570號被告洪德亮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村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德亮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4月26日16時30分許,在彰化縣芳苑鄉頂?村附近之活動中心飲用高粱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該處。嗣行經彰化縣○○鎮○○街與大成路之交岔路口處,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8時59分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4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德亮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密錄器影像畫面截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洪德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1件在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檢察官詹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吳威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