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73號聲請人后里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0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05月07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09月07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隆欣工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桃園分行│99年5月5日│117,600元│AC八九六八五七│││1│ 黃明賢 ││││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