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調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調字第232號聲請人 莊秀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秀花 、 莊綉繐 間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損害賠償,惟聲請人已表示與相對人向來不睦,並為財產事情爭執已久,無調解之必要,聲請人不願意調解,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等語,有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狀一紙附卷可參,故本院斟酌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