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515號聲請人 張郁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閔舟 、 洪逸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詹閔舟、洪逸明」及
「詹閔舟」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因12紙本票發票人有別)㈡相對人詹閔舟(住○○市○○區○○路00號4之3樓)、洪逸明(住苗
栗縣○○鎮○○里○○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