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506號聲請人 曾筆琦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名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㈡關於票號WG0000000本票之聲請是否有誤?(因前開本票到
期日為「112年4月21日」,因未屆到期日,尚「不得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