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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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64號聲請人即告訴人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培瑛 代理人 黃俊華 律師被告 林于弼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 律師
徐欣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倒數第三行及四、倒數第二行關於「附表3至8」應更正為「附表編號2、4至6」。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倒數第三行及四、倒數第二行關於「附表3至8」之記載,顯係「附表編號2、4至6」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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