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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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債權人 楊秀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貴庭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胡貴庭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二、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如本件被繼承人胡貴庭係於上開日期後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債務人即繼承人等倘未為拋棄繼承,如無特別約定,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胡貴庭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