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戈○敬被告張○典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劉美香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