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9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曉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曉芳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C-BC美少女戰士 月光水晶立 體變身粉盒壹個(價值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元)、 珂莉奧 高跟鞋緞面潤澤唇膏19磚紅罌粟花壹個(價值新台幣伍佰貳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雖有多次竊盜前科(均非累犯),然本件犯行所生危害尚輕,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AC-BC美少女戰士月光水晶立體變身粉盒1個(價值新台幣1780元)、珂莉奧高跟鞋緞面潤澤唇膏19磚紅罌粟花1個(價值新台幣520)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5571號被告陳曉芳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在監)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曉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5月1日20時9分許,至臺北市○○區○○○路○○號由 陳伊虹 管領之屈臣氏雙連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得展示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未經結帳即步出收銀台。嗣為店員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伊虹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曉芳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陳伊虹、證人 黃冠杰 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監視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檢察官陳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千琪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品名│數量│單價(新台幣:元)│├─────────────┼─────┼──────────┤│AC-CB美少女戰士月光水晶立│1個│1,780元││體變身粉盒│││││││├─────────────┼─────┼──────────┤│珂莉奧高跟鞋緞面潤澤唇膏│1個│520元││19磚紅罌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