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葉庭惠葉玉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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