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8號原告豐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92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7,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