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23號原告 蕭能維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玉麟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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