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73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妍芸陳于彤 即松洋早午餐店即命中註定早餐店、 林建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松洋早午餐店之舊名稱「命中註定早餐店」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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