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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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17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詳載本票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資優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邱雅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四、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五、請確認系爭本票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究為有限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