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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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98號原告 劉光豈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 律師複代理人 葉冠彣 律師被告 古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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