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國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4日│108年9月9日│108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15│108年度毒偵字第1415│109年度毒偵字第5號│││、1454號│、145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83號│108年度訴字第1383號│109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6日│109年2月6日│109年3月4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83號│108年度訴字第1383號│109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109年2月6日│109年2月6日│109年3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65號(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號1、2之罪,經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9年度執字第2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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