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840號聲請人臺中市立龍井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吳政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記載清晰票據喪失經過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具狀陳明系爭支票之喪失經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