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盛隆 被告 謝文仁 上列被告謝文仁因101年度交易字第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