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毓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昕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世貿國際商旅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5,09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廈管理規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查,聲請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郵政回執載明由聲請人大廈管理員簽收,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實際收受,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確有實際轉交該存證信函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或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及提出於「公告期間」相對人確有實際居住於聲請人大廈基隆路址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8年5月2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由聲請人於108年5月27日陳報狀之證明文件觀之,存證信函(台北永吉郵局000091)郵政回執載明由聲請人之大廈管理員簽收,聲請人未補正轉交該催告存證信函之證明文件,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實際收受,且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及提出於「公告期間」相對人賴昕岑確有實際居住聲請人大廈基隆路址之證明文件。綜上,聲請人顯並未踐行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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