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告 姚欣慧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奕承 (已歿)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