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蔡秀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2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