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原告 李睿軒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 律師被告 陳俞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9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