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蘇志中謝元祚 、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2,1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0,597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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