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36,5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1,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50,89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珍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