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恆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9,9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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