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徐本澤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03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