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鴻濱 被告 詹維漢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竹簡字第603號犯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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