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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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宏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第16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均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84號、第1686號、第2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透明結晶共4包、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灰白色粉末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重量分別如附表所示),有該院109年5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150號、109年5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338號鑑驗書各1份(見109年度核交字第1805號偵卷第7頁、109年度核交字第1968號偵卷第15頁)在卷供參,足認扣案之物確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另本件尚扣得吸食器1個(見109年度核交字第1968號偵卷第29頁,109年度保管字第2082號扣押物品清單),聲請人未聲請沒收,非本件審酌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重量1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為0.9934公克2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指定鑑驗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合計為0.91公克3灰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31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