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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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唐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起均至清償日止)││├──┼─────┼──────────┼───────────┤│001│24,952元│自民國105年9月13日│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255元│自民國105年9月13日│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003│835元│自民國105年9月13日│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