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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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850號聲請人福松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清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為105年7月26日,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