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 謝秀 和
謝秀惠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秀桃 被上訴人 范秀春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亭筠